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8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85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7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許素珍┌───────────────────────────────────────────────────┐│股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8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彰化商業銀行│七八─ND─0000000─││1│1000│││││三│││││├──┼───────────────┼──────────────┼────┼───┼────┼───┤│002│彰化商業銀行│七九─ND─0000000─││1│1000│││││七│││││├──┼───────────────┼──────────────┼────┼───┼────┼───┤│003│彰化商業銀行│八一─ND─0000000─││1│1000│││││八│││││├──┼───────────────┼──────────────┼────┼───┼────┼───┤│004│彰化商業銀行│八一─ND─0000000─││1│1000│││││0│││││├──┼───────────────┼──────────────┼────┼───┼────┼───┤│005│彰化商業銀行│八一─ND─0000000─││1│1000│││││九│││││├──┼───────────────┼──────────────┼────┼───┼────┼───┤│006│彰化商業銀行│八一─ND─0000000─││1│1000│││││0│││││├──┼───────────────┼──────────────┼────┼───┼────┼───┤│007│彰化商業銀行│八三─ND─0000000─││1│1000│││││一│││││├──┼───────────────┼──────────────┼────┼───┼────┼───┤│008│彰化商業銀行│八三─ND─0000000─││1│1000│││││三│││││├──┼───────────────┼──────────────┼────┼───┼────┼───┤│009│彰化商業銀行│八三─NX─0000000─││1│73│││││七│││││├──┼───────────────┼──────────────┼────┼───┼────┼───┤│010│彰化商業銀行│八一─NX─0000000─││1│652│││││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