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8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8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84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7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義倩┌───────────────────────────────────────────────────────┐│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8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佳佳汽車材料行林│第七商業銀行 沙鹿分 │95年9月5日│30,000元│SAB0三四四五││││進華│行│││二七││├──┼─────────┼─────────┼───────────┼────────┼────────┼──┤│002│許昆鎮│第七商業銀行文心分│95年10月10日│2,500元│SJ0九七0三六│││││行│││六││├──┼─────────┼─────────┼───────────┼────────┼────────┼──┤│003│士采實業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95年10月5日│22,500元│SMA四0二0一│││││行│││一三││├──┼─────────┼─────────┼───────────┼────────┼────────┼──┤│004│雙永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南台中│95年11月10日│9,100元│DR0五二二六九│││││分行│││七││├──┼─────────┼─────────┼───────────┼────────┼────────┼──┤│005│ 許世昌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95年9月30日│3,520元│CG0一五九九九│││││業部│││八││├──┼─────────┼─────────┼───────────┼────────┼────────┼──┤│006│ 黃美蘭 │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95年9月10日│84,500元│FA一七0一二二│││││行│││四││├──┼─────────┼─────────┼───────────┼────────┼────────┼──┤│007│黃美蘭│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95年10月10日│63,690元│FA一七0一二四│││││行│││九││├──┼─────────┼─────────┼───────────┼────────┼────────┼──┤│008│黃美蘭│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95年11月10日│35,460元│FA一七五0九九│││││行│││九││├──┼─────────┼─────────┼───────────┼────────┼────────┼──┤│009│ 李家督 │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95年10月4日│4,000元│ZA一七四二一四│││││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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