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調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物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調字第128號聲請人 王怡雯 代理人 蔡樹基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 李明泰 間因返還物品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本院,惟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