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郁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郁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林郁凱因侵占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侵占│侵占│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15│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日│││├─────────┼───────┼───────┼───────┤│犯罪日期│94年8月6日至95│98年1月28日至│97年11月20日│││年6月5日│98年10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年度案號│偵續字第432號│偵字第14911號│偵字第1491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1779號│3572號│357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30日│99年12月31日│99年12月31日│├─┼───────┼───────┼───────┼───────┤│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1779號│3572號│357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年12月30日│100年2月8日│100年2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100年│臺中地檢100年│││執字第2065號│度執字第4199號│度執字第4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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