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20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葉振宇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寰盈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 李綱松 、 李張瑞香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對寰盈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寰盈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李綱松、李張瑞香發支付命令,查債權人所提債務人寰盈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其代表人姓名欄為空白,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表明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債權人已於101年1月1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僅於同年
1月13日具狀陳報債務人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公司解任前董事長李綱松之戶籍謄本,並列李綱松為公司法定代理人,惟查所提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之全體董事已於100年8月1日當然解任,然該公司董事既當然解任,已無董事資格,失其董事身分,自不得再以之為公司法定代理人,是債權人所為顯未合法補正,應認與未補正同視,其對寰盈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