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66號聲請人即被告 顏明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一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明賢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明賢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家中父母妻小均需照顧,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顏明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涉嫌上開重罪,可預期被告以逃匿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被告復無法提出足夠之保證金以確保其到庭接受審理、執行,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以及將來之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於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予以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核結果,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惟被告自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均坦承犯行,被告阻礙審判程序之進行及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較低,且應無勾串證人之可能,如給予被告具保,應已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因認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有理由,爰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郭瓊徽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