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0號聲請人鍵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華興國民小學│大湖地區農會│95年10月25日│20,000元│N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