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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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98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法定代理人 宋冀寧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陳秀鳳 、 黃陳秀珍 、 陳秋木 、 陳建秋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劉陳秀鳳住「臺中市新社區」、黃陳秀珍住「臺中市東勢區」、陳秋木住「臺中市神岡區」、陳建秋住「臺中市豐原區」,有個人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吳純敏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