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4號聲請人 孔福來
孔志文 孔志明 代理人 孔淑娟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 賴吉美 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01號拆除違建返還頂樓平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五○一號拆除違建返還頂樓平台等事件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九日及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01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庭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