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67號聲請人丙○○
丁○○壬○○乙○○己○○戊○○丑○○庚○○辛○○子○○癸○○甲○○共同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展期至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富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富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相對人於公司解散之前即涉有4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目前尚有2件繫屬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三審程序,因受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尚未確定,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情,並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金上更㈢字第3號、95年度金上更㈢字第4號民事庭通知書為證。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6年11月23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