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4號原告 陳翠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宏民 兼 林周丹香 之繼承人等3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108年度司促字第632號),惟被告林宏民兼林周丹香之繼承人等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8萬103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191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