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84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郭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九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事實及理由㈠相對人於93/6/16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90,000元整,約
定於98/6/16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7/1/8,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契據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