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駱以仁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駱以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駱以仁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3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093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第474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4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2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