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啟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啟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啟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75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0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江翠萍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