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債權人國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良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良愷農庭農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詳細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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