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310號債權人櫻花LV假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益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曜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究為【李「曜」丞】或【李「耀」丞】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補正張益熊現為櫻花LV假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
件(如最新之縣市政府備查函或最新之選任主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㈢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