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90號聲請人 蘇聖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冠云┌───────────────────────────────────────┐│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20││├──┼──────────────┼────────┼───┼────┼───┤│0005│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116││├──┼──────────────┼────────┼───┼────┼───┤│0006│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