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57號聲請人 許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3年度司催字第513號公示催告,並於103年10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13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3年10月22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洪浩容┌──────────────────────────────┐│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股票│1│20│├──┼──────────┼───────┼──┼──┼──┤│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股票│1│176│├──┼──────────┼───────┼──┼──┼──┤│000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股票│1│3│├──┼──────────┼───────┼──┼──┼──┤│0004│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股票│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