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210號債權人 張美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瓊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是否主張利息。若有,利率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債務人林瓊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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