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軍附民字第1號原告甲(姓名年籍詳起訴狀所附對照表)
B女(姓名年籍詳起訴狀所附對照表)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06年度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林慧欣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