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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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李易駿 被告 郭延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前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冰芬
法官王怡菁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