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王佑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8,045元│102年7月16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