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以地換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 王立德 兼訴訟代理人 王元璧 被告 謝國隆
梅虹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以地換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確認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占有墳墓;㈡請求將同段384之2地號土地以地換地。則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系爭384之1地號土地之價額新臺幣(下同)753,600元(計算式:2,512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300元=753,600元);聲明第二項部分,原告客觀上可能獲得之利益,應即為系爭384之2地號土地之價值,為353,760元(計算式:1,072平方公尺×土地現值300元=353,760元)。復依前開規定,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7,360元(計算式:753,600元+353,760元=1,107,3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