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 劉純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鍾正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貳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叁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呂聖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