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裁判案由:給付貨款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1號原告 張偉 被告 沈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