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 李維彬 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陳雅貞 扶助律師相對人即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相對人即債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市區監理所權人法定代理人 劉育麟 相對人即債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46號裁定於民國113年2月15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南山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