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2號原告 王冠凱 被告 蔡承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慧滿
法官蔡有亮法官戴筌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