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0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沛駖 即林繆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壹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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