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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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和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一○二年度訴字第二八四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和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1日以102年度訴字第28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於102年4月25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中,更易先前答辯內容而否認本件犯行,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