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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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57號

債權人 劉宸妤

上列債權人劉宸妤因與債務人 蔡士榤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宸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事項所載:新台幣360,000元,與本票金額合計380,000

元不同,請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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