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4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457號債權人 劉宸妤 上列債權人劉宸妤因與債務人 蔡士榤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宸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求事項所載:新台幣360,000元,與本票金額合計380,000元不同,請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