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 林期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禾聯石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101年6月30日│82,512元│HL0000000│056887│││限公司│花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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