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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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795號債權人 李仲傑 債權人 陳麗娟 債權人 李威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國能宋郁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聲請人繼承相關資料(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廖梅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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