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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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號債務人 蕭泰雲 即 蕭崇棋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二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經依前開條例第60條規定通知債權人進行書面表決,惟未經可決。
三、經查:
(一)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新台幣(下同)6萬元。此外,債務人名下有不動產二筆(桃園縣○○鄉○○段○○○○○號及其上132建號建物),就該房地價值抵押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陳報巿值約為160萬400元,惟未提任何資料予以佐證,自難作為認定債務人上開房地價值之依據。又本件債務人所有之上開房地未經客觀鑑定機構鑑定其價值,是該房地價值應以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查債務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為21萬552元,房屋課稅現值為29萬7100元,此有債務人之財政部台北巿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足據(99年消債更第76號卷第12頁),以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加計1.4成計算,合計價值為71萬712元,茲扣除該房地尚餘存之抵押債務116萬1884元,尚不足45萬1172元(計算式:000000-0000
000=-451172)。退步而言,縱依債務人自陳房地現值約136萬,於扣除抵押債務後,僅餘19萬8116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48萬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二)債務人現任職於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
含年終奬金、加班費約3萬2191元,有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債務人之薪資明細表附卷足憑,惟債務人每月尚須繳納約1200元之勞健保費用及福利金,故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收入應以3萬991元列計。
(三)債務人每月必要費用,包括房貸6500元、膳食6000元、水電1400元、生活雜支2000元、交通費600元、扶養費1萬7000元,每月必要支出共計3萬3500元。查:
1.債務人主張其配偶為中度慢性精神病患者,未成年子女為重度多重障礙者,需由其獨立負擔全戶3口之生活費用,有債務人提出之桃園縣身心障礙者領取生活補助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在卷可稽(99年消債更第76號卷第18至19頁),是債務人需獨立負擔全戶3口之生活費用一節,應可認定。
2.房貸6500元部分,考量債務人一家三口有居住之基本生存要求,因其房貸支出以桃園縣目前租屋行情判斷,應相當於一般人承租房屋每月應支出之金額,尚屬合理。
3.債務人每月收入3萬991元及其配偶、子女每月每人領取4000元之身心障礙補助,扣除房貸費用6500元及清償金額5000元,所餘金額2萬7491元,為債務人全戶3口之每月生活費用,核該支出費用尚低於台灣省最新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1萬244元,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且債務人之配偶為中度慢性精神病患者,未成年子女亦為重度多重障礙者,均須長期醫療協助,債務人除自身之工作外,尚須付出相當之心力及金錢照顧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尚需扶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並願勉力工作,始能提出每月還款5000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再者,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已達相當之清償成數,且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