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058號債權人精點實業有限公司
陳國民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 簡玉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精點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②債權人究為精點實業有限公司一人或精點實業
有限公司、陳國民等二人?如為等二人,請提出陳國民對債務人簡玉萍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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