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67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志青選任辯護人黃勝文律師
林宜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欄之事實及理由欄二補充「被告因一時疏慮,致犯本罪,且被告事後已與速比得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范嘉寶 達成調解,是就被告本件犯行若逕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似嫌過重,被告上開犯行顯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適用法條欄補充「刑法第59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二及適用法條欄內,顯有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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