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聲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 李坤鎔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明成 (董事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為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係請求塗銷非法強制拍賣之標的物並回復原狀,歸還聲請人,惟依上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黃桂興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