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50號原告 林茂松 被告 林文智
潘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陸仟柒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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