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李講 法定代理人 李齊佐 被告 宋鴻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自更(一)字第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自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5月10日以106年度交自更(一)字第1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