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33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總計新臺幣(下同)78,284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鶴鵬┌─┬─────────┬─────────────────┬──────────────────────────┐│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78,284元│98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1.6│98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99年1月31日止││清償日止│,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99年2月1日起至│百分之2.55││││││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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