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71號原告 沈凱翔 法定代理人 張勝東 被告 林豪 韋
賴玉清 賴世賢 陳綉雯 上列被告等因刑事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3
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丁○○、辛○○(因案發時被告辛○○尚未成年,被告庚○○、己○○為其父母親即法定代理人,依法應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因刑事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起訴之共同被告丙○○、乙○○、戊○○等3人部分,因和解已由原告具狀撤回起訴,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顏銀秋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