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806號聲請人 李志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宥家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相對人陳宥家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提示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806號聲請人 李志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宥家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相對人陳宥家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提示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