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屏東 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6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億元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270、8668、13773、14192、14426、15081、15822、15874、15876、15877、16078、16286、17437、17633、17858號、113年度偵字第554、555、55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卯○○犯如附表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貳拾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攜帶兇器竊盜、竊盜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1
4、16至20所示之財物得手;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財物則因遭鐵框等防護裝置卡住,遂未能得手。
理由
一、被告卯○○所犯者,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等規定之限制。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各次自白出處,詳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並有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載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本案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㈠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其所謂兇器之種
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謂之「攜帶兇器」,祇須於行竊時攜帶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該兇器不必原屬行竊者本人所有,亦不以自他處攜至行竊處所為必要,縱在行竊場所隨手拾取應用,其有使人受傷害之危險既無二致,自仍應屬上述「攜帶兇器」之範疇(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26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事實中,其所撿拾之鐵鎚、鐵棍既可破壞物體,可見質地堅硬,其使用將對於人身安全客觀上造成威脅,應認屬兇器無訛,至被告自現場拾取上開鐵棍,然其危險性與自行攜帶並無二致,當與「攜帶兇器」之要件相侔。
㈡核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9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14、16至2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如附表一編號15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㈢被告上開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累犯部分:
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7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0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各案,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33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被告於110年6月26日縮刑期滿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經拘役、另案罰金易服勞役而執行完畢出監,業據檢察官主張在案,為被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206頁),復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內容相符(見本院卷第23至51頁),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此部分符合累犯之法定要件。觀之被告有前開竊盜部分之前案紀錄,其罪質、保護法益,與本案竊盜犯行均相同,足認被告本案犯行與上開前案間具有內在關聯性,是依論告意旨所 陳明 之裁量加重情狀(見本院卷第208頁),確有立法意旨所指之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之具體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其刑。
㈤被告實行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竊盜犯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5部分有前揭刑罰加重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四、量刑及定執行刑審酌理由:㈠審酌被告未經他人同意,破壞他人財產之持有、支配,對於
告訴人之財產權益侵害及損失或使財產權益處於危害狀態,已達相當之程度,且局部犯行,以客觀上具危險性之手段為之,顯見被告主觀上對於他人財產法益及他人自主決定之尊重意識欠缺,所生犯罪之損害、危害及所用手段,相當嚴重,自當予嚴加非難、懲罰。被告雖自陳頭腦不清楚才竊盜,且沒有要販賣神像等語(見本院卷第207頁),然稽之被告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擷圖(見偵8668卷第47至64頁),可見被告有兜售竊得神像之銷贓舉止,足見其所為無非係基於自利之目的,自無足認定被告有何減輕其罪責之因素存在。除上開犯罪情狀外,被告尚有以下一般情狀可資審酌:⒈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可資為其有利之參酌;⒉被告嗣後多有將竊得神像返還被害人、告訴人之舉措,且不少被害人、告訴人表明不再訴究,可徵已有損害填補、關係修復之具體情事,應可作為有利於被告之參酌;⒊被告具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未成年子女、需扶養母親、入看守所前從事市場擺攤、月收入不一定、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學經歷、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07頁)。綜合卷內一切情狀,酌以各被害人、告訴人所表示之科刑易見,依罪刑相當原則,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復審酌被告上開各次犯行(附表一編號15以外),附表一編
號1至3所示犯行時間發生於000年0月間,雖與其餘各次發生時間相距有一段時間,然其餘各罪,均係密集發生於000年0月至9月間,又涉法益種類、犯罪手段、罪質大抵相同,是以,法益侵害加重程度,僅達一定之程度,各罪所示之人格面仍有一定之非難重複情形,應將該部分予以扣除,以免與罪刑相當原則相悖。此外,綜合考量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刑罰加重之邊際效用遞減情形,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加以權衡,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㈠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5、13所示之財物,均係其本案犯罪所
竊得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亦未返還各該被害人,雖無事證足認該等財物確已滅失,然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因各該財物之價值如附表一編號1、5、13所示,業經各被害人證述在案,是被告此部分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編號1、2、5所示。
㈡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至4、6至12、14、16至20所示之財物,均
係其本案犯罪所竊得之犯罪所得,然分別據其自行返還或為警扣案發還,足認此部分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或告訴人,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㈢被告本案就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鐵鎚、鐵棍,固為供其本案犯
罪所用之物,惟未據扣案,且該鐵鎚、鐵棍乃被告現場撿拾,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見偵8270卷第81頁),顯非被告所有,復非違禁物,爰不為沒收、追徵之諭知。
六、末以,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有所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後,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即使法院論以累犯,無論有無加重其刑,判決主文均無庸為累犯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提起公訴,檢察官賴帝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送文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第1項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附表一:(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起訴書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行竊地點及方式竊得財物及價值證據出處備註1附表一編號1丑○○(提告)於112年4月16日11時12分許,被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下稱375-PLE號機車)至屏東縣內埔鄉嘉應路北三巷由丑○○所管領之 福德正 神廟,徒手竊取右列財物。招財郎君神像1尊、進寶童子神像1尊(價值合計1萬2000元,未發還)⑴被告於羈押審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聲羈236卷第22頁、本院卷第60、180、204頁)。⑵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之證述(見警89100卷第14至15頁)。⑶證人 詹林金枝 於警詢之證述(見警89100卷第18至19反面頁)。⑷員警112年5月16日偵查報告(見警89100卷第5頁)。⑸蒐證照片(見警89100卷第29至31頁)。⑹監視器影像擷圖(見警89100卷第32至37、39至40頁)。⑺被竊物品示意照片(見警89100卷第38頁)。⑻375-PLE號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89100卷第41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668號2附表一編號2庚○○(未提告)於112年4月16日15時13分許,被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2JV-209號機車)至屏東縣○○市○○路000號由庚○○所管領之五通宮,徒手竊取右列財物。護法神像2尊(已發還,價值不明)⑴被告於警詢、羈押審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警2400卷第4頁、聲羈223卷第21頁、聲羈236卷第22頁、本院卷第60、180、204頁)。⑵證人即被害人庚○○於警詢之證述(見警6600卷第11至13頁)。⑶證人 詹啟民 於警詢之證述(見警6600卷第15至17頁)。⑷員警112年5月18日偵查報告(見警6600卷第5頁)。⑸詹啟民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警6600卷第37至47頁)。⑹ 陳麗娟 之贓物認領保管單(神像2尊,見警6600卷第49頁)。⑺詹啟民指認被告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見警6600卷第53頁)。⑻員警蒐證照片(見警6600卷第55至56、61至63頁)。⑼監視器影像擷圖(見警6600卷第57至58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270號3附表一編號3己○○(未提告)於112年4月16日15時22分許,被告騎乘2JV-209號機車至屏東縣屏東市頂宅街51巷87之1由己○○所管領之聖宮媽廟,徒手竊取右列財物。 劉聖 媽神像1尊(已發還,價值不明)⑴被告於羈押審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聲羈223卷第21頁、聲羈236卷第22頁、本院卷第60、180、204頁)。⑵證人即被害人己○○於警詢之證述(見警6600卷第9至10頁)。⑶證人詹啟民於警詢之證述(見警6600卷第15至17頁)。⑷員警112年5月18日偵查報告(見警6600卷第7頁)。⑸詹啟民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警6600卷第37頁)。⑹詹啟民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警6600卷第39至47頁)。⑺己○○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劉聖公媽1尊,見警6600卷第51頁)。⑻詹啟民指認被告之監視器影像擷圖(見警6600卷第53頁)。⑼員警蒐證照片(見警6600卷第59、61至63頁)。⑽監視器影像擷圖(見警6600卷第60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270號4附表一編號4辰○○(未提告)於112年8月12日5時9分許,被告騎乘375-PLE號機車至屏東縣○○市○○街00巷00號由辰○○所管領之鎮隆宮,徒手竊取右列財物。 張元帥 神像1尊(價值15萬元,已發還)⑴被告於警詢、羈押審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警5000卷第4頁、聲羈223卷第21頁、聲羈236卷第22頁、本院卷第60、180、204頁)。⑵證人即被害人辰○○於警詢之證述(見警5000卷第8至10、11至13頁)。⑶員警112年9月6日偵查報告(見警5000卷第2頁)。⑷辰○○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見警5000卷第14至19頁)。⑸辰○○之贓物認領保管單(神像1尊,見警5000卷第20頁)。⑹監視器影像擷圖(見警5000卷第32至36頁)。⑺被竊物品示意圖(見警5000卷第36至38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426號5附表一編號5壬○○(未提告)於112年8月14日13時48分許,被告騎乘375-PLE號機車至屏東縣屏東市建國路405巷100弄內由壬○○所管領之五王宮,徒手竊取右列財物。 神農 大帝1尊(價值50萬元,未發還)⑴被告於警詢、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警5700卷第5至8頁、聲羈236卷第22頁、本院卷第60、180、204頁)。⑵證人即被害人壬○○於警詢之證述(見警1000卷第6至11頁)。⑶員警112年9月2日偵查報告(見警1000卷第2頁)。⑷被告之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擷圖(見警1000卷第16頁)。⑸監視器影像擷圖(見警1000卷第17頁)。⑹375-PLE號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1000卷第18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192號6附表一編號6巳○○(未提告)於112年8月23日12時許,被告騎乘375-PLE號機車至屏東縣○○鄉○○路00○0號對面由巳○○所管領之南龍宮,徒手竊取右列財物。 龍樹尊王 神像1尊(價值5萬元,已發還)⑴被告於警詢、偵訊、羈押審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警5700卷第5至8頁、聲羈223卷第21頁、聲羈236卷第22頁、偵8668卷第35頁、本院卷第60、180、204頁)。⑵證人即被害人巳○○於警詢之證述(見警5700卷第9至11頁)。⑶證人 蔡文貴 於警詢之證述(見警8800卷第23至25頁)。⑷員警112年8月23日偵查報告(見警5700卷第4頁)。⑸被告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警8800卷第33至36頁)。⑹巳○○之贓物認領保管單(神像1尊,見警5700卷第23頁)。⑺蔡文貴與被告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警8800卷第45至48頁)。⑻被竊物品照片(見警5700卷第24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773號7附表二編號1酉○○(未提告)於112年8月23日9時許至15時30分許間某時許,被告以不詳方式至屏東縣○○鎮○○路00000號由酉○○所管領之聖王行館,徒手竊取右列財物。 張府 天師神像1尊(價值2萬5000元,已發還)⑴被告於羈押審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聲羈236卷第22頁、本院卷第60、180、204頁)。⑵證人即被害人酉○○於警詢之證述(見警8800卷第20至22頁、偵15876卷第16至17頁)。⑶證人蔡文貴於警詢之證述(見警8800卷第23至25頁)。⑷員警112年10月7日偵查報告(見警8800卷第8頁)。⑸被告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警8800卷第33至36頁)。⑹酉○○之認領保管單(張府天師神像1尊,見警8800卷第37頁)。⑺蔡文貴與被告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警8800卷第45至48頁)。⑻員警蒐證照片(見偵15876卷第18至23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876號8附表二編號2辛○○(未提告)於112年8月23日12時許,被告以不詳方式至屏東縣○○市○○路00號由辛○○所管領歸來慈天宮外之小廟,徒手竊取右列財物。北營統帥神像1尊(價值2萬元,已發還)⑴被告於羈押審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聲羈236卷第22頁、本院卷第60、180、204頁)。⑵證人即被害人辛○○於警詢之證述(見警19200卷第16至18頁)。⑶員警112年10月7日偵查報告(見警19200卷第8頁)。⑷被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警19200卷第24頁)。⑸被告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警19200卷第25至31頁)。⑹辛○○之認領保管單(北營統帥神像1尊,見警19200卷第32頁)。⑺被盜物品照片(見警19200卷第34頁)。⑻員警協尋失主公告擷圖(見警19200卷第41至43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822號9附表二編號3甲○○○(提告)於112年8月22日3時56分許,被告騎乘375-PLE號機車至屏東縣○○市○○路000○0號由甲○○○所管領之慈安壇,在附近路旁撿拾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鐵鎚、鐵棍後,再持該鐵鎚、鐵棍破壞密碼鎖後(所涉毀損,未據告訴),徒手竊取右列財物。 玄天 上帝神像1尊(已發還,價值不明)⑴被告於羈押審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聲羈236卷第22頁、警8800卷第10至11頁、本院卷第60、180、204頁)。⑵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之證述(見警9300卷第16至20頁)。⑶證人蔡文貴於警詢之證述(見警9300卷第21至23頁)。⑷員警112年10月7日偵查報告(見警9300卷第8頁)。⑸被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警9300卷第30至33頁)。⑹甲○○○之認領保管單(玄天上帝神像1尊,見警9300卷第34頁)。⑺(甲○○○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對照表(見警9300卷第35至38頁)。⑻監視器影像擷圖(見警9300卷第42至44頁)。⑼被告穿著照片(見警9300卷第44頁)。⑽被盜物品照片(見警9300卷第45頁)。⑾員警蒐證照片(見警9300卷第46頁)。⑿扣案物品照片(見警9300卷第46至47頁)。⒀證人蔡文貴與被告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警9300卷第48至51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877號10附表二編號4 陳啓順 (提告)於112年9月16日10時許至同日16時30分許間某時許,被告騎乘375-PLE號機車至屏東縣○○市○○巷00○0號由陳啓順所管領之清水堂,徒手竊取右列財物。三太子神像1尊(已發還,價值不明)⑴被告於警詢、羈押審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警19100卷第10頁、聲羈236卷第22頁、本院卷第60、180、204頁)。⑵證人即告訴人陳啓順於警詢之證述(見警19100卷第13至18頁)。⑶員警112年10月7日偵查報告(見警19100卷第8頁)。⑷被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警19100卷第23頁)。⑸被告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警19100卷第24至28頁)。⑹陳啓順之贓物認領保管單(三太子神像1尊,見警19100卷第29頁)。⑺清水堂蒐證照片(見警19100卷第31頁)。⑻被盜物品照片(見警19100卷第32至33頁)。⑼被告所有社群軟體FACEBOOK販賣貼文擷圖(見警19100卷第34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874號11附表二編號5申○○(未提告)於112年9月21日3時52分許,被告騎乘375-PLE號機車至屏東縣麟洛鄉永達巷中由申○○所管領之河唇福德正神廟,徒手竊取右列財物。土地公神像1尊(價值5萬元,已發還)⑴被告於警詢、羈押審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警2100卷第8至9頁、聲羈236卷第22頁、本院卷第60、180、204頁)。⑵證人即被害人申○○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警2100卷第11至13頁、偵8270卷第123至129之1頁)。⑶員警112年9月23日偵查報告(見警2100卷第5頁)。⑷被告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警2100卷第29至33頁)。⑸申○○之贓物認領保管單( 土地伯公 神像1尊,見警2100卷第35頁)。⑹河唇福德正神廟蒐證照片(見警2100卷第37至39頁)。⑺被盜物品照片(見警2100卷第39頁)。⑻監視器影像擷圖(見警2100卷第41至45頁)。⑼被告將贓物送至警察局之監視器影像(見警2100卷第47頁)。⑽375-PLE號機車之外觀照片(見警2100卷第47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078號12附表二編號6戊○○(未提告)於112年9月26日7時15分許,被告騎乘375-PLE號機車至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戊○○住處,欲徒手竊取右列財物並放在衣服左側內後騎車離開現場,惟經戊○○當場發現、制止而遂未成功逃離。保生大帝神像1尊(價值4萬元,已發還)⑴被告於羈押審查、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聲羈236卷第22頁、偵8270卷第151頁、本院卷第60、180、204頁)。⑵證人即被害人戊○○於警詢之證述(見警2400卷第6至7頁)。⑶員警112年9月26日偵查報告(見警2400卷第2頁)。⑷375-PLE號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2400卷第8頁)。⑸被告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警2400卷第21至26頁)。⑹戊○○之贓物認領保管單(木製神像1尊,見警2400卷第27頁)。⑺現場蒐證照片(見警2400卷第30至31頁)。⑻被盜物品照片(見警2400卷第31頁)。⑼監視器影像擷圖(見警2400卷第32至33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081號13附表二編號7丁○○(未提告)於112年8月13日15時27分許,被告騎乘375-PLE號機車至屏東縣東港鎮鎮海路1-75號由丁○○所管領之聖興堂,徒手竊取右列財物。神像上所掛銀牌1塊(價值2000元,未發還)⑴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60、180、204頁)。⑵證人即被害人丁○○於警詢之證述(見警81700卷第23至25頁)。⑶員警112年10月26日偵查報告(見警81700卷第5頁)。⑷375-PLE號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81700卷第57頁)。⑸375-PLE號機車照片(見偵17858卷第8頁)。⑹監視器影像擷圖(見偵17858卷第6至7、10至12頁)。⑺東港分局112年11月27日東濱派出所職務報告(見偵17858卷第5頁)。⑻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17858卷第13頁)。⑼被告穿著照片(見偵17858卷第8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858號14附表二編號8乙○○○(未提告)於112年8月23日14時許至同日14時13分許間某時許,被告騎乘375-PLE號機車至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由乙○○○所管領之東港鎮鎮海宮大營,徒手竊取右列財物。兵馬神像8對(價值8萬元,已發還)⑴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警81700卷第9頁、偵8270號卷第94頁、本院卷第60、180、204頁)。⑵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之證述(見警81700卷第17至19頁)。⑶證人 洪新旗 於警詢之證述(見警81700卷第21至22頁)。⑷員警112年10月26日偵查報告(見警81700卷第5頁)。⑸被告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警81700卷第27至39頁)。⑹被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警81700卷第41頁)。⑺乙○○○之物品認領保管單(兵馬神像8對,見警81700卷第43頁)。⑻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7日刑紋字第1126022672號鑑定書暨被告指紋卡片、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送鑑指紋或掌紋照片初鑑情形表、指紋影像(見警81700卷第45至55頁)。⑼375-PLE號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81700卷第57頁)。⑽東港分局112年11月27日東濱派出所職務報告(見偵17858卷第5頁)。⑾監視器影像擷圖(見偵17858卷第6至7、12頁)。⑿鎮海宮被竊贓物照片(見偵17858卷第8至9頁)。⒀375-PLE號機車照片(見偵17858卷第8頁)。⒁被告穿著照片(見偵17858卷第8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858號15附表二編號9未○○ 許文龍 (提告)於112年9月21日16時50分許,被告騎乘375-PLE號機車至屏東縣○○鄉○○路○段000號嘉慶宴席廳旁由未○○、許文龍所管領之湖底土地公廟,著手以徒手竊取右列財物,因鐵框防護裝置卡住財物而未遂。 顏府 元帥1尊(價值2萬元,未竊得)⑴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警7700卷第3至4頁正面、偵8270卷第129頁、本院卷第60、180、204頁)。⑵證人即告訴人未○○於警詢之證述(見警7700卷第5至5頁反面)⑶證人即被害人許文龍於偵訊之證述(見偵8270卷第128至129之1頁)。⑷員警112年10月15日偵查報告(見警7700卷第2頁)。⑸顏府神像蒐證照片(見警7700卷第14至15頁)。⑹監視器影像擷圖(見警7700卷第15至17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633號16附表二編號10丙○○(未提告)於112年9月22日1時4分許,被告牽375-PLE號機車,步行至屏東縣○○市○○○路000號丙○○住處前,徒手竊取右列財物。黃金果盆栽、蘋果盆栽各1盆(價值合計6000元,已發還)⑴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60、180、204頁)。⑵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之證述(見警39200卷第7至9頁)。⑶員警112年10月05日偵查報告(見警39200卷第2頁)。⑷375-PLE號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39200卷第22頁)。⑸被告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警39200卷第23至27頁)。⑹丙○○之贓物認領保管單(果樹2盆,見警39200卷第28頁)。⑺監視器影像擷圖(見警39200卷第30至33頁)。⑻員警蒐證照片(見警39200卷第34至35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286號17附表二編號11癸○○(未提告)於112年9月25日17時許至同日19時許間某時許,被告以不詳方式至屏東縣○○市○○路000巷0號之1由癸○○所管領之慈聖堂,徒手竊取右列財物。池府千歲、 李奶 夫人各1尊(價值共4萬元,已發還)⑴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60、180、204頁)。⑵證人即被害人癸○○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警8700卷第9至11、13至15頁、偵8270卷第124至129之1頁)。⑶員警112年11月7日偵查報告(見警8700卷第7頁)。⑷癸○○指認被告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見警8700卷第19頁)。⑸375-PLE號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8700卷第33頁)。⑹員警蒐證照片(見警8700卷第35頁)。⑺(池府千歲)之員警蒐證照片(見偵17437卷第10至11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437號18附表二編號12寅○○(提告)於112年8月12日5時30分許至同日15時許間某時許,被告以不詳方式至屏東縣○○市○○○路00號由寅○○所管領之南方代天府,徒手竊取右列財物。送子觀音2尊(價值合計3萬元,已發還)⑴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60、180、204頁)。⑵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之證述(見警6000卷第6至12頁)。⑶證人謝 陳淑雲 於警詢之證述(見警6000卷第17至21頁)。⑷員警111年12月1日偵查報告(見警6000卷第2至3頁)。⑸(寅○○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對照表(見警6000卷第13至16頁)。⑹( 謝陳淑雲 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對照表(見警6000卷第22至25頁)。⑺寅○○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警6000卷第26至31頁)。⑻寅○○之贓物認領保管單(送子觀音2尊,見警6000卷第32頁)。⑼南方代天府蒐證照片(見警6000卷第51至53頁)。⑽被竊物品照片(見警6000卷第53頁)。⑾被告於Marketplace網頁貼文擷圖(見警6000卷第54頁)。⑿寅○○與與被告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警6000卷第54頁)。⒀被盜物品歸還後之照片(見警6000卷第55至56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56號19附表二編號13子○○(提告)於112年9月16日13時30分許至同月18日8時許,被告以不詳方式至屏東縣○○市○○○路00巷0號由子○○所管領之觀善堂,徒手竊取右列財物。保生大帝1尊(價值3萬元,已發還)⑴被告於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偵8270卷第192、197頁、本院卷第60、180、204頁)。⑵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偵訊之具結證述(見警1200卷第5至8頁、偵8270卷第188至197頁)。⑶員警偵查報告(見警1200卷第2頁)。⑷觀善堂蒐證照片(見警1200卷第18至19頁)。⑸監視器影像擷圖(見警1200卷第19頁)。⑹被盜物品照片(見警1200卷第20頁)。⑺子○○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1200卷第20至23頁)。⑻375-PLE號機車蒐證照片(見警1200卷第24頁)。⑼告訴人子○○提出之被告所留下紙條翻拍照片(見偵8270卷第222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55號20附表二編號14午○○(未提告)於112年10月14日16時30分許至同月15日5時許間某時許,被告以不詳方式至屏東市○○路000號之天王宮,徒手竊取午○○所有之右列財物。千里眼、順風耳各1尊(價值7萬元,已發還)⑴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60、180、204頁)。⑵證人即被害人午○○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警21700卷第17至19、21至23頁、偵8270卷第156至164頁)。⑶員警112年12月4日偵查報告(見警21700卷第7頁)。⑷(午○○指認被告)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見警21700卷第25頁)。⑸天王宮蒐證照片(見警21700卷第41頁)。⑹被盜物品照片(見警21700卷第43至45頁)。⑺375-PLE號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21700卷第47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54號
附表二:
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宣告刑及沒收1附表一編號2、3、10、13卯○○犯竊盜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即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財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新臺幣貳仟元。2附表一編號1、7、8、12、16卯○○犯竊盜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財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新臺幣壹萬貳仟元。3附表一編號6、11、14、17、18、19、20卯○○犯竊盜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附表一編號4卯○○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5附表一編號5卯○○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財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伍拾萬元。6附表一編號9卯○○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7附表一編號15卯○○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卷目代碼對照表編號卷宗名稱卷目代碼1內警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警89100卷2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警6600卷3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警5000卷4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警1000卷5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警5700卷6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警8800卷7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警19200卷8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警9300卷9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警19100卷10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警2100卷11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警2400卷12東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警81700卷13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警7700卷14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警39200卷15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警8700卷16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警6000卷17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警1200卷18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警21700卷19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54號卷偵554卷20屏東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55號卷偵555卷21屏東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56號卷偵556卷22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270號卷偵8270卷23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668號卷偵8668卷24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773號卷偵13773卷25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192號卷偵14192卷26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426號卷偵14426卷27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081號卷偵15081卷28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822號卷偵15822卷29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874號卷偵15874卷30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876號卷偵15876卷31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877號卷偵15877卷32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078號卷偵16078卷33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286號卷偵16286卷34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437號卷偵17437卷35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633號卷偵17633卷36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858號卷偵17858卷37屏東地檢署112年度核退字第143號卷核退143卷38屏東地檢署112年度聲押字第222號卷聲押222卷39屏東地檢署112年度聲押字第235號卷聲押235卷40本院112年度聲羈字第223號卷聲羈223卷41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60號卷本院卷42本院112年度聲羈字第236號卷聲羈236卷43本院112年度偵聲字第213號卷偵聲213卷44本院112年度偵聲字第220號卷偵聲220卷45本院112年度偵聲字第221號卷偵聲221卷46本院112年度偵聲字第232號卷偵聲232卷47本院112年度偵聲字第242號卷偵聲242卷48本院112年度偵聲字第243號卷偵聲243卷49本院112年度偵聲字第245號卷偵聲245卷50本院113年度偵聲字第2號卷偵聲2卷51本院113年度偵聲字第18號卷偵聲18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