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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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 張卉綸 地址詳卷被告 周鈴俐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訴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魏玉英法官林敬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梨香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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