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92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理人 李祥銘 相對人 莊靖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1月19日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予聲請人,惟聲請人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情形,卻經郵務機關以相對人遷移不明為由退回,致無法合法送達,故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債權憑證影本、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經郵局退回之債權讓與通知信件、戶籍謄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居所不明,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影本、經郵局退回之債權讓與通知信件等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得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准予就上揭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而得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