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36號聲請人 張富焜 代理人 陳佳波 相對人金福華食品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奕鍊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0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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