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車冠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車冠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6月22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於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包裝袋/瓶,毛重等詳如附表所示),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11月25日慈大藥字第1101125069號函附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2月29日刑鑑字第1108040884號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科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存卷可憑,是扣案之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核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沒收銷燬之。又扣案直接用以盛裝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瓶,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仍無法將毒品成分完全析離,乃依上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是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2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韻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呂姿穎【附表】編號型態物品名稱毛重(公克)驗前淨重(公克)檢驗結果實驗室編號1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0.6672-甲基安非他命Z00000000002液體1瓶(含包裝瓶1個)-0.77伽瑪羥基丁酸A13液體1瓶(含包裝袋1個)-48.44伽瑪羥基丁酸A24液體1瓶(含包裝袋1個)-0.12伽瑪羥基丁酸A35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0.540.199甲基安非他命DAA2987-16殘渣1個(含玻璃球1個)6.28-甲基安非他命DAA29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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