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六一八號
原告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陸仟玖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九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捌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