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0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2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