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原名羅凱迪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衛佐邦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95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 林耀棋 」均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林耀棋」為誤寫,依上開說明,均應更正為「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何佩陵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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