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原告 陳淑媛

陳慧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邵華 律師

黃育玫 律師

被告 陳永晟 (英文名字:CHEN,YUNG-CHENG)

兼訴訟

代理人 陳培根

被告 陳品亘

陳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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